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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规

中共扬州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

中共扬州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

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4711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各级党委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要承担监督责任。省委强调,要进一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走在前列。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深刻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基本内涵,把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全市各级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党组以及法院、检察院党组,要切实当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全市各级党的组织、宣传、统战和政法等部门要按照党委部署要求,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

全市各级纪委要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切实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责。

二、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建立由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负责日常工作的部署、协调和检查。

2、落实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市委常委、党员副市长每年听取一次分管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汇报。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勤政廉政、以身作则,释放廉能量

3、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等工作,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建立考察对象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制度,全面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4、深化作风建设。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二十条实施意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坚持不懈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健全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加强督促检查,健全长效机制,坚决纠正观望等待、打折扣、搞变通等行为,严防纠而复发。

5、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执纪办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

6、推进源头治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推进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具有扬州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建设清风扬州

7、强化权力监督。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推进权力公开透明阳光运行,强化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推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等事项制度。

8、配合开展巡视工作。积极配合省委在扬州的巡视工作,认真履行市委巡视工作联络职责。指导和督促被巡视县(市、区)按照巡视反馈意见落实整改。

三、切实履行纪委监督责任

1、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省纪委决策部署,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2、维护党的纪律。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严明政治纪律,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大力推进两个三直接十大环节操作规范的刚性运行、效果延伸,对重大项目、重点民生工程建设等关键领域实施立项监督。

3、加强作风督查。强化对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二十条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常态化监督机制,加大执纪检查力度,重点查处公款请客送礼、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旅游、违反公车管理使用规定、违规修建楼堂馆所、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违反工作纪律等违规违纪行为,问题查实的,一律公开点名曝光。

4、坚决查办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建立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具体办法。加强执纪执法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有效查处机制。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做到五查环扣、案结事了。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提高办案综合效果。

5、深化党内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党组织关系在本地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

6、推进制度建设。认真落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围绕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法规制度,不断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深化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提升制度执行力。

四、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制度措施

1、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120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上级党委结合报告情况,适时听取有关党委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各级纪委每年1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2一把手落实主体责任述职报告制度。由县(市、区)和市级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全会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一岗双责、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进行现场质询和测评。

3、廉政谈话制度。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职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4、纪委约谈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等情况时,由纪委负责同志约谈领导干部,听取主体责任落实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5、专项检查制度。由市委常委带队,每年对各县(市、区)、市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专项检查考核,及时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引入大数据理念,加强作风建设、惩治腐败、预防腐败、责任落实与追究等数据监测与研判,保证检查考核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提高预防和打击腐败能力。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的权重。

6会议商定、全程留痕制度。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具体事项中,必须严格遵守决策程序和工作规范,按照组织制度和组织程序进行,通过简明、易行、管用的机制,实现会议商定、全程留痕,保证决策过程的可究源、可追溯。

7、签字背书制度。在专项检查、案件查办、重要情况核实、重大事项报告等执纪监督过程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相关事项分管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根据自身职责,在调查报告、核查报告等材料上分别签署明确意见,以推动职责履行、监督到位、责任落实。凡签字背书承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对签字背书人实行责任追究。

8一案双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在追究当事人违纪违法责任的同时,发现有疏于管理、压案不查或不认真查处、履行责任不力等情形的,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责任,包括党委和纪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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