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对个人有关事项漏报及不规范填报的115名干部给予批评教育,对构成瞒报的52名干部视情节暂缓选任、诫勉谈话或取消选任资格,将情节较严重的1名干部移交纪检部门处理,最大限度地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1999年4月,杨栋梁在担任天津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期间,以所在单位向天津市工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多划拨25万元基建款的方式,购买了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新疆路保疆里小区5-501房屋一套,并未进行国有资产登记。2001年4月,杨栋梁调离市经委主任时,隐瞒该房屋并占为己有,未向天津市经委移交该房产。天津市经委也不掌握该房屋。经鉴定,该案房产价值人民币27.08万元。
2002年至2015年,杨栋梁先后担任天津市副市长、天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天津陆军预备役高炮师第一政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49万余元。2017年2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判决杨栋梁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财物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国家安监总局原局长杨栋梁一案,让全社会清楚、明白地弄懂了一个问题,什么是带病提拔。
到底如何防止“带病提拔”?中组部修订印发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给出了明确的路径,对防止“带病提拔”设置了严格的关口: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
从既有的案例来看,瞒报漏报个人事项,往往不是粗心大意,而是真正带了“病”,又不想让组织知道。在已被处理的高级官员中,瞒报漏报并没有让他们真正安全,反而成为了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突破口。
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党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党的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领导干部对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认识上不到位,有的片面认为个人事项属个人隐私,没必要让人知道,不愿意申报;有的心中有鬼,不敢如实申报,要么“缺斤少两”漏报,要么“瞒天过海”假报。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导致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在少数地方变成了形式主义,成为可有可无的“鸡肋”。为解决好一些领导干部个人事项“不报、漏报、假报”问题,2013年底,中组部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每年按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隐瞒不报者不得提拔任用。近年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加大了抽查核实力度,把抽查核实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志,作为领导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干部是否“带病”的重要诊断,切实运用到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工作中。对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对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并根据说明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是否影响任用的意见;对有意瞒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发现违规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坚决维护报告制度的权威性和报告纪律的严肃性。
编后记:坚持把抽查核实结果作为评价识别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清正廉洁的一项重要依据,严肃处理瞒报、漏报、错报等行为,对报告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更应坚决处理,绝不能姑息。
包括杨栋梁在内,以下8名领导干部在房产、年龄、婚姻、股票和护照等方面的个人事项报告,生动地说明了瞒报漏报的“禁区”。这些反面典型,广大党员干部切当引以为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