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研究所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市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研究所由扬州市纪委、扬州大学纪委联合成立,主要通过开展课题研究的方式,为提升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为进一步加强研究课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研究的水平和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课题经费
1.研究课题所需经费由扬州市纪委与扬州大学纪委于每年年初共同落实,并委托扬州大学财务处代为管理。
2.研究所根据经费来源、课题类别、课题数目,确定每项课题的研究经费。课题立项后,先拨付启动经费50%,余额在结题后拨付;未能按期结题并被撤项的课题,其余额不再拨付。
3.其它方面参照《扬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课题分类
研究课题分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类。重点课题为上级委托研究的课题,由研究所委托有关专家开展课题研究;其余为一般课题,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
第三条 课题立项
1.立项要求:符合新时期反腐倡廉理念,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前瞻性;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思路清晰,有整体的研究设计方案,有明确的预期成果;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和可操作性。
2.课题申请人须为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较高、年龄和身体状况符合科研项目研究要求的党政管理干部、在职教师或研究人员。
3.课题立项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发布课题指南,明确立项课题数。研究课题未结题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下一轮研究课题。
4.课题申请人须按照要求填报《扬州市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研究所课题申报书》。
5.研究所组织专家对申请的课题进行评审,择优予以立项并公布。
第四条 中期检查
所有研究课题均须接受课题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方向与进度是否符合研究计划、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课题负责人须填写《扬州市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研究所研究课题中期检查登记表》,研究所对各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五条 课题结项
1.所有受资助的课题须在自立项之日起两年内完成。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结题:
A.以课题组成员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1篇以上(含1篇)论文的;
B.以课题组成员为第一作者提交校级以上(含校级)学术年会或研究会获奖的;
C.研究所组织专家对课题结项成果进行验收合格的。
3.研究课题结项须填写《扬州市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研究所课题结题报告》,并提交相关研究成果(一式1份)连同最终成果报研究所存档。
4.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的,课题负责人须填写《扬州市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研究所研究课题延期结题申请表》报研究所审批,否则予以撤项。研究课题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仍不能结题的,将予以撤项并取消该课题负责人以后两年的课题申请资格。
第六条 其它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扬州市纪委与扬州大学纪委负责解释。
附件:
1.扬州市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研究所研究课题申请书
2.扬州市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研究所研究课题中期检查登记表
3.扬州市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研究所研究课题结题报告
4.扬州市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研究所研究课题延期结题申请表